广东省高院向金融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公司法有变审查公司贷款担保须严
本网记者 邓新建 本网通讯员 粤法新
“银行开展信贷业务,要注意审查公司提供担保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被担保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章程对担保额度的限制;订立担保合同的订约人有无公司授权。 ”随着修订后的新公司法的实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应对立法的变化,维护广东金融安全,近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监督局、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发出司法建议,银行开展信贷业务要及时适应国家立法变化,加强贷款担保审核管理,避免因未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导致担保无效而引发的信贷风险。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作了限制。根据国家立法的变化,广东高院为维护广东金融安全,结合审判实践,适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加强贷款担保审核工作的司法建议。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一律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广东省高院就此建议,贷款银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必须注意审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行为是否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贷款银行应注意审查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关系,如被担保人为公司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注意审查股东(大)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股东(大)会决议无效而带来的信贷风险。
新公司法还规定:对于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被担保人的,应要求合同签订人提供股东(大)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
对此,广东省高院建议:贷款银行应注意审查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关系,如被担保人为公司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注意审查股东(大)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股东(大)会决议无效而带来的信贷风险。
广东省高院在司法建议中提示: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限额的,贷款银行应注意审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所同意的担保额度有无超过公司章程的限额规定,同时还要注意审查决议所同意担保的款项是否为对应的贷款。否则,也会带来贷款担保的风险。
广东省高院还提示,近几年来,因个人伪造公章或授权委托书,以公司名义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而发生纠纷的案件很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时尽管对提供担保的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难于进行实质审查,但对担保合同盖具的公司公章是否真实、合同签订人有无公司合法授权,法律要求银行必须进行实质审查,否则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债权落空的法律后果。
因此,广东省高院建议,贷款银行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合同所加盖的公司印章是否为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真实印章,如果签约人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还要注意审查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避免被骗而造成贷款损失。
据广东省高院民二庭有关负责人介绍,从2004年至今年4月,广东全省法院共审理一审借款纠纷案件12万余件,涉案标的达1300亿元。法院针对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向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堵塞漏洞,完善管理,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服务社会的重要职责。本网广州5月22日电(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