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张北李晓园刘虹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李晓园通讯员刘虹弟媳出国打工前出于信任将存折及密码告诉大姑姐,岂料回国后却对大姑姐从存折中取出58000余元的行为产生怀疑,虽然大姑姐称将存款用于偿还弟弟夫妻两人的债务以及抚养侄女等,但弟媳却认为大姑姐侵占了存款,因此以自诉的方式要求追究大姑姐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返还5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不构成侵占罪,并驳回了自诉人要求返还存款的诉求。
自诉人张霞与被告人李红的弟弟李俊是夫妻关系。2002年6月,李俊以旅游的名义到韩国打工未归,将女儿托付给姐姐李红抚养。半年后,张霞也以旅游名义到韩国打工,张霞在去韩国之前,将银行存折交给大姑姐李红并告知其密码。此后,李红分三次取款共计58000余元,用该款项为张霞和李俊偿还欠款、支付年迈父亲和侄女的生活费等。后张霞从韩国回到国内,对58000余元存款的用途产生质疑,控告李红侵占其存款58000余元,并要求其予以返还。李红的辩护人则认为,李红是接受张霞夫妻的委托,代为偿还债务和抚养孩子,李红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且不承担返还义务。李红还向法庭提供了张霞与李俊夫妇两人债权人收到还款的收据,以及侄女入学的学费收据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张霞在出国前将存折交给李红并告知密码,李红确实将该款取出,并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使用该款为张霞夫妻二人偿还债务等。张霞虽然指控李红侵占其财物,但不能举证推翻李红的证据,也不能证实李红将存款占为己有拒不交出,故判处李红无罪;张霞要求李红返还钱款,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对其起诉予以驳回。
(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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