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一家企业工作,双方签定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去年11月,他向单位递交申请报告,要求公司批准他报考自费研究生,当时单位人事处开出介绍信,同意他报考。上个月他收到某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但公司领导却不同意他去上研究生了,理由是双方合同没有到期。 请问,王先生是否有权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去上学?张启详律师:
王先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单位在同意研究生报名时,已经可以预见到王先生可能会考上研并会去脱产读书,而王先生也的确顺利考上,所以用人单位与王先生在考研这件事上已经意思表示一致,属于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条件成就,王先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谢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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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珩/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