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5月23日电(记者孟娜)中德第七届法律研讨会正在此间举行,与会者认为,中国初步建立了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并努力在这个制度中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与会专家认为,行政强制对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维护公民利益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但行政强制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行政强制权的配置、运用是否得当,直接关系行政效率的维护,也关系公民权利的保护。 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强制权的配置比较集中地体现了公权与私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也比较充分地反映了一国立法的价值追求。
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查封;对财务的扣押;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强行进入住宅等。
自新中国成立至2005年6月,中国有48部法律、72部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强制。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说,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但他表示,行政强制往往表现为对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利的限制与强迫,行使不当就很容易造成违法与侵权,因此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有救济”的原则,对行政强制进行有效规范,并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与其强制权力相当的法律责任,避免和防止权力滥用。为进一步依法规范行政强制,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介绍说,草案对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做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在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害扩大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除此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草案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进入公民住宅的强制措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程序,比如:进入公民住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针对现实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草案还规定:行政机关“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和“查询企业的财务帐簿、交易纪录、业务往来等事项”,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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