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二药”假药事件监管不力也要追究责任
指出查处假药不能仅处理造假者
本报讯 新华社昨天发表时评《查处“齐二药”假药事件一个环节也不能放过》,要求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文章说,根据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批示,由监察部牵头的调查工作组已赶赴黑龙江,对“齐二药”假药事件进行彻底调查。 社会各界普遍期盼,把假药的来龙去脉查个水落石出,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齐二药”假药事件中,有关人员首先可能涉嫌的犯罪是生产、销售假药罪。在该公司,采购员购进假辅料,原料和质检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法人代表唯利是图,管理混乱,导致假药生产出来并流向市场。我国刑法专门设有“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只有犯罪分子依法受到严惩,才能增强法律对制售假药者的震慑力。
查处假药事件,仅仅处理造假者是不够的,还应严肃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
文章说,假药事件暴露了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的问题。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如果在“齐二药”获取GMP认证后,有关部门能尽职尽责,加强后续监管,认真进行跟踪检查,并在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层层严格把关,就很可能不会出现今天这个恶果。如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不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不仅政府监管的公信力会受到损害,还会助长药品市场的混乱。希望有关部门认真调查,查清并严肃追究监管环节中相关人员的责任,其行为涉嫌渎职犯罪的,应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经验告诉我们,在制售假劣产品的犯罪中,往往伴随着官商勾结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犯罪。希望有关部门深入调查,每一个环节都不放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