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部门发文重申相关规定,已收的冲抵养路费或退还车主
本报讯记者赵燕华、实习生黄羡羡报道:广州市物价局昨日转发广东省物价局的有关通知,要求停止向城市出租车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如已缴2005年下半年公路客运附加费冲抵车主2006年的养路费后仍有余额的,可继续冲抵下一年度的养路费,至冲抵完毕为止。
物价部门表示,去年为缓解油价高涨对出租车的压力,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曾联合下文《关于明确停止向城市出租车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停止向城市出租车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的通知,广州市每辆出租车每月可减负200元左右,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因此,这次下发通知重申相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坚决执行文件要求。
通知明确指出,停止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的对象范围包含市、县(区)城市出租车,因此,广州市从化、增城、番禺、花都都属停止征收范围。
车主2005年下半年已缴交公路客运附加费,但2005年下半年车辆已报废的,应从报废当月的下一月起,将已缴的公路客运附加费退还车主。省公路局应公告清退日期,如在清退期限内车主不来办理退款手续的,该款上缴省财政。
(夏天/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