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担保审核避免信贷风险
本报讯记者傅汉荣、通讯员粤法新报道:记者昨天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监督局、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发出司法建议:银行开展信贷业务要及时适应新《公司法》变化,加强贷款担保审核管理,避免因未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导致担保无效而引发的信贷风险。
据了解,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作了限制,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国家立法的变化,广东高院结合审判实践,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适时加强贷款担保审核工作的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中指出,贷款银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要注意审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行为是否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银行在审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时,应注意审查决议形式是否合法,有无记载会议时间、议题、出席人员、表决结果、出席人员签名等事项,不能仅凭公司出具的证明就认可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侯颖/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