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5月23日电(记者屈明光)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人民法院日前对在湖南省祁东县楚杰中学任教的管仕平邮寄炸弹故意杀人(未遂)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被告人管仕平有期徒刑4年。
勐腊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管仕平,男,生于1964年4月1日,黎族,大学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教师,户籍所在地为勐腊县勐捧农场中学,因妻子与李联春在工作安排上产生矛盾,便欲报复李联春。 2005年4月下旬,在湖南省祁东县楚杰中学任教的管仕平将一枚自制炸弹放入一本内部掏空成槽道的《现代汉语词典》内,又放入164颗钢珠,用牛皮纸包装成一邮包,交由他人在同年5月4日从广西桂林市邮寄给李联春。
同月10日,李联春收到邮包后拆开外包装时怀疑是爆炸物,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这一装置进行了拆除。经鉴定,涉案的爆炸装置由炸药(TNT)、雷管、电源、导线及添加物组成,构成自制拉发爆炸装置。
勐腊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管仕平为达到报复他人的目的,使用TNT炸药、雷管等并添加一百多颗钢珠制成具有杀伤力的爆炸装置,以异地邮寄的方式寄给他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炸弹未发生爆炸而未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勐腊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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