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5月23日电(记者刘林)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陕西天星公司等三被告侵犯音乐人表演许可权一案,法院当庭判令由被告天星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损失4万元,由陕西省文化演出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
2004年11月19日晚,由中国演出家协会和陕西天星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共同主办,陕西省文化演出服务公司和陕西天星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共同承办的《大地飞歌群星西安演唱会》在西安北郊城运村体育馆内举办。在演出之前,本案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曾多次派出其驻陕办事处工作人员与被告联系商榷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一事,均遭被告方拒绝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表演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原告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授权,本场演唱会中涉及原告行使表演许可权的共有8首歌曲,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组织的《大地飞歌群星西安演唱会》使用上述曲目,原告认为此行为已构成侵权。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向西安市中院提起诉讼,并委托西安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要求原告赔偿损失119320元;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其中律师代理费4000元,查取工商档案费28元;同时要求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庭一审判决如下:判令由陕西天星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损失4万元,由陕西省文化演出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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