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开除学籍不是外部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大学生刘世忠被学校以违纪作弊为由开除学籍。因不服学校的这一处分,他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分。本月22日,刘世忠收到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沙坪坝区法院以该处分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考试作弊开除学籍
去年12月14日,我市某大学学生刘世忠在渗流力学考试中夹带字条作弊,学校查出后作了通报。10天后,他参加英语四级考试,身上带的手机未关就进入考场,被巡逻老师的仪器查出。刘称:“当时离考试结束只有半小时左右,我主动承认手机没关,被老师喊出考场问话,老师还检查我的手机,没发现问题,我也向老师解释,确实是太紧张忘了关手机,绝不是想作弊。”
学校认为,刘世忠带手机进考场已构成违纪,而该学生连续违纪作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的规定“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遂对刘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申诉无门对簿公堂
今年2月23日,刘世忠向该校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3月15日,刘世忠又向市教委提出申诉,次日便向沙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沙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大学生,不服学校对其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而起诉,因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系普通高校进行教学管理的内部行为,不是外部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诉求。家长支持保留上诉
昨天刘世忠告诉记者,他来自山东沂蒙山区,家庭条件并不好,家人对他寄予厚望。起初,他不敢把被学校开除的事告诉家人,得知法院驳回他的起诉后,不得不将事情告诉给家里人,父母都支持他继续走申诉的道路。
他的代理律师韩龙涛认为,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因此,高校作为法律授权学籍管理的组织,处分违纪学生是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作出的,具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刘世忠说,他将继续向市教委提出申诉,并保留上诉的权利。新闻链接
案例一:2003年,郑州大学材料工程学院2001级学生董某补考时请人代考,被学校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董某将学校告上法庭,审理此案的郑州二七区法院认为,原告在校期间与被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特殊行政关系,且被告对原告的处分已侵犯到原告的受教育权,故该行为不是内部管理行为,而是准行政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作出的处分明显过重,显失公正,遂判决撤销学校处分。
案例二:2003年6月,广州大学两名学生因英语四级考试请人代考被告发,毕业证遭学校停发。因二人不配合学校的处理,后被勒令退学,毕业证也被注销。二人起诉学校要求撤销处分。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认为,由于学校是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发生了争议,因此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后判决广州大学注销原告毕业证书的行为违法,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出具本科毕业学历证明;撤销勒令退学的处分;判决生效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评定。记者陈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