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今起征集公众意见
市建委昨日透露,《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已起草完毕,今日至本月底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重庆建设”网站查看,并将意见寄送市建委政策法规处(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或发电邮至chengd@ccc.gov.cn。 据市民意见修改后的草案,将报市政府法制办。
记者对照目前实施的2001年11月出台的老《办法》,发现我市经济适用房将在户型、申购人群、出售转让等环节有几大变化。单户最大面积100平方米
此前,重庆经济适用单户面积的上限是150平方米,修订后的《办法》将进行“大瘦身”:户型计划以二三居室为主。单体楼平均每户建面最大60平方米,单户最大80平方米;小区房每户建面最大80平方米,单户最大100平方米。六类家庭个人可以申购
老《办法》规定:购买者须是家庭。新《办法》明确将范围扩大到了6类家庭和个人:
家庭年收入未达到本市上年度城镇家庭年均收入150%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个人年收入未达到本市上年度城镇个人年均收入的150%的本市城镇居民;
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或个人,和外地来渝常驻人员(持临时居住证);
夫妻双方为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家庭,未婚、丧偶、离异的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和危旧房改造安置的居民家庭或个人;
市、区县政府批准的城市周边征地被拆迁居民家庭或个人;
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购房前提是: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在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我市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取得两证两年方可转让
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核查并公示。弄虚作假的骗购者或已经集资、合作建房的家庭和个人,要么让其交出住房,要么按市场价补足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行政处分。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民,必须在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的两年后,方可进行转让。购买二手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仍应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集资建房者不能申购
凡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家庭或个人,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主城区旧城改造、重点工程建设所需的拆迁安置房,农转非安置房也将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管理。记者 曹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