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力)熟人借钱,债权人竟借机敲诈———借款6万元,借据载明的却是14万元,其中6万元为利息,另2万元为劳务费。昨日,记者从丰都县法院获悉:法院以双方将6万元利息约定为本金,属变相收取高利贷,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终审判决债务人只偿还本金6万元即可。
2003年初,丰都人邱华与邱风挂靠江西省南昌市某建筑公司,共同承建重庆一工程期间,二人向熟人张芳借款。同年8月28日,张芳借给二人6万元。根据双方约定,二人共同向张出具的借条上载明的是“借款14万元”(包括本金6万元、利息6万元、张芳之兄张文的劳务费2万元)。双方还约定,若逾期不归,超过1年按每天200元计息。
2004年4月,邱华与邱风偿还了4万元借款,邱华单方将14万元借条收回,另出具了两张借条:一张是欠张芳的8万元,另一张是欠张文的劳务费2万元。由于过了还款期限,张芳一纸诉状将邱华、邱风及南昌市某建筑公司告上法院。
一审开庭时,张芳当庭明确陈述:截至目前,他们只偿还了4万元。而邱风却在庭审中称,“我已还清全部借款”。法院认定,邱华、邱风已还款4万元。
丰都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南昌市某建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由邱华、邱风连带偿还张芳借款2万元。张芳不服,向市三中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将6万元利息约定为本金,属变相收取高利,不受法律保护,该部分约定无效,故原审判决由邱华、邱风偿还实际尚欠的本金2万元正确,应予维持。(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