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证券报》报道,证监会自5月22日起至5月31日就《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管理办法取消了强制性全面要约制度,简化了证监会的审核程序;将完全依靠监管部门的事前监管,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强化的事后监管相结合;收购价格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收购人须足额付款方可办理股份过户。
征求意见稿将现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二为一,并进行了修订。
征求意见稿规定,投资者可自愿选择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既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即全面要约;也可以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即部分要约。建立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事前把关、事中跟踪、事后持续督导的责任制,财务顾问负责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目的、实力、诚信记录、资金来源和履约能力进行尽职调查,关注收购中收购人是否对上市公司有不当行为,并对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进行持续督导。
征求意见稿就收购价格的“底线”作出明确规定。收购人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在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以要约方式收购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收购人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方式收购或者附加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征求意见稿对收购人进行了全面规范。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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