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玉林市个体货运司机梁某的大货车在兴安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当地交警处理后,喊来某路通公司协助拖车。约20公里的路途,收了五千元的拖车费。
“雪上加霜”的5000元
2006年4月24日,对于广西玉林市兴业县个体货运司机梁本孟来说,是个不太顺利的日子。 这天上午,他驾驶湘D—52145大货车,满载着货物行驶在322国道上,冒雨由全州往桂林的方向行进。
当车行驶到兴安县境内322国道310KM+1400米处时,因雨天路滑制动效果不好,大货车突然失控,撞到行驶在前面的车辆,造成了交通事故。兴安县交警大队闻讯赶来处理,认定由梁某负全部责任。随后交警喊来该县某路通公司拖走梁某的车,公司向梁某索要拖车费人民币9700元。梁某当时惊呆了,于是向兴安县县委和县人大申诉,最后改为收5000元。梁某还是觉得这拖车费太贵了,但与对方僵持不下,感到身在异乡,出门在外,虽然不服,也只好委屈地交了钱。谁知,事情还远远没有结束。车子被拉到该公司的车场后,要卸货换车辆时,请外面的人卸整车的货物只花300元,而在该公司则要收500元。梁某说他到外面叫了人,但却被拦在门口不给进去,只好忍声吞气地掏钱了。
事后,梁某越想越不对头,觉得这5000元拖车费收得太离奇了,太不合理了。于是,4月27日,他书面向市公安部门投诉。
投诉之门难寻觅
公安部门接到梁的投诉后答复认为,拖车收费单位并不属于交警部门,因而不是他们督察的范围。
兴安县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胡学龙就此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明,路通公司的施救拖车肯定是兴安交警喊去的,因为交警的职责就是尽快处理完交通事故,疏通道路。而在兴安县境内,也只有路通公司才有专用的拖车设备,并且能保证24小时喊得动。
至于收费问题,胡学龙表示交警事前并不知道其收费标准,因为兴安县交警和这个公司没有关系,该公司的企业运作行为,交警也无法干预。说到梁某对收费问题的投诉,胡学龙认为,这是企业与车主的问题,交警与此事无关。
因此,梁某至今投诉无门。
是否合理由谁定论?
那么,这5000元的拖车费收得是否合理?兴安县施救路通公司蒋老板在电话里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开口就否认曾提出要9700元,并说他们收的5000元拖车费含车辆过磅费、定损费。从事故地点白竹铺到修车地点约20公里路程,他们收的5000元是参照高速路上拖车的收费价格,不算多。蒋老板还表白,他们的收费标准已报给县物价局,但还未批下来。
但兴安县物价局一位工作人员在电话里答复记者说,该路通公司还没有将收费价格报上来,所以无法批复。而市物价局物价科一位负责人19日下午则在电话回答记者说,这种拖车收费问题如今不用物价局定价,由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对于故障车,市区内一般每次30元,市外由当事人自己协商。
市交警疏通大队相关人员就此事谈自己看法时认为,高速路上拖车不能与一、二级路上拖车相提并论。疏导大队的拖车为救助也曾到平乐、荔浦等地拖过车,但每趟不超过3000元。当时由物价局定的价格是市外拖车每公里20元,事故车加20%。但自2004年5月1日起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后,交通事故拖车由相关企业或部门负责,交警部门不参与。而交警对于违法停放的车辆进行疏导拖走时,新的规定不能收拖车费,只能依法罚款100—200元,因此,无法认定收5000元拖车费理由是否充分,只是感觉收费贵了一些。
律师支招话维权
梁某对被收取5000元的拖车费感到十分痛心。他在投诉信中说,自己一家祖孙四代人,靠他一人跑长途搞货运挣钱维持生活很不容易。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条件下,利润甚微,遇到这样的高昂收费真有“在流血的伤口上撒把盐”的痛感。
桂林市明辩律师事务所一律师认为,从民法规范的角度看,任何交易都必须是双方平等协商,意思准确表达。无论是依文字合同还是依口头合同交易,都不允许任何一方采取乘人之危、欺骗、强压等办法作显失公平的交易。
该律师还认为,如果认为交易收费不合理,显失公平,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必要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