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昨天上午,记者从宁波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于昨天出台,并将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对医疗救助的适用范围和救助对象等方面作了调整。 在原来医疗救助对象主要限于“三无”人员、“五保”对象、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的基础上,增加了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三老”人员(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见义勇为者以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帮扶对象。
同时,办法将可能给予救助的重大疾病从四类增加到九类,使受益人数大幅度提高。困难居民申请医疗救助时,由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符合救助对象的相关证件、病历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办法出台后,由于救助范围的扩大,救助比例的提高,预计每年财政支出比过去翻一番,并且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救助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