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永和豆浆官司再起风波,昨天,宁波永和把上海永和推上了被告席,理由是后者侵犯了前者的企业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将于近日对本案作出判决。
去年1月,“永和豆浆”商品商标所有权人上海弘奇公司状告宁波永和豆浆店业主,认为后者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经过一年多的纷争,今年2月,省高院终审驳回了上海弘奇的上诉,宁波“永和”可以继续使用,但停止使用“YON-HO”字母及“稻草人”图形标识。宁波永和豆浆店在1997年开张,2000年5月在工商部门登记,而上海永和豆浆在2005年才进入宁波。
上海永和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名称为“宁波市江东百丈永来餐厅”,拥有“永和豆浆”的商标权,并且将“永和豆浆”作为其店面招牌。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不可以用‘永和豆浆’做店名,因为这属于企业名称,上海永和不享有使用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万元等。
对于宁波永和的起诉,上海永和方面认为,其使用的“永和豆浆”是经过上海弘奇授权的,而上海弘奇拥有“永和”商品商标专用权。他们在店面招牌上使用“永和豆浆”,只是将其作为商品商标在使用,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原告律师认为,“把这四个字从商标里面提出来做店名,违反了《商标法》,也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的分店,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
宁波市中院合议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三方面:首先是原告是否具有其所主张的“永和豆浆”企业名称权,这种名称权的使用范围如何限定;其次是被告辩称其在店面招牌上使用的“永和豆浆”作为商品商标,这一说法是否成立;三是如何综合运用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禁止混淆等原则,来处理可能存在的权利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