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举行的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市规划局局长周岚作关于《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时说:“一批名人居所和历史事件发生地,如慰安所、汉奸居所、办公场所等,是本市一些重要事件的见证地,其建筑本身并非优秀,但因具有历史价值也需要进行保护。 ”
条例取名“重要”二字有讲究
周岚说,在条例名称确定上,考虑在保护的近现代建筑中,有些建筑仅是代表一定时期的建筑风格,不是优秀近现代建筑。另有一批如慰安所、汉奸居所等,是重要事件的见证地,也需要保护。因此,在立法取名时,采用“重要”这一中性词修饰近现代建筑,比采用“优秀”修饰近现代建筑更为恰当,涵盖的范围更广。
迄今为止,南京已发现逾40处侵华日军慰安所遗址。对这些遗址是否保护一直有争议。周岚“因其具有历史价值也需要保护”一番话获得有识之士的赞赏。南京大学历史系副研究员韩文宁评价说:“从历史角度看,不管是慰安所,还是汉奸居所,都有保护价值,至少可做反面教材。历史资料不仅仅需要原始文字记载,完整的房屋等实物建筑更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如慰安所,它是侵华日军带给我们的一种耻辱,对遗址立法保护,很有教育意义。”
五类建筑列入保护名单
昨天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重要的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单:反映南京地域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特点的;建筑类型、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等具有特色和研究价值的;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著名人物的故居;其他具有近现代历史文化意义的。”“本条例所称的重要近现代建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自1840年以后建成的,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存在50年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周岚说,在保护名单的确定程序上,先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的普查、推荐或者自报方式确定初步名单,再由规划、房产、文物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然后专家评审,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并设置统一的标志牌,标明名称、文化艺术价值、历史背景等内容。
鼓励重要建筑对外开放
古为今用,保护目的是为了开发利用。条例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发展与重要近现代建筑及风貌区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进行保护、利用和恢复重建。鼓励重要近现代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利用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
草案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职责:“规划、房产、文物、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法定程序确定、调整重要近现代建筑及其风貌区名单的;在其周围擅自批准从事建设活动的;违法批准拆除或者异地重建重要近现代建筑的;受保护建筑发生损毁危险时不及时组织开展抢险工作的;不按规定设置标志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