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通讯员 桐鸿 洪进 本报记者 曾璐 报道
陈先生和三个朋友去年初成立了一家合伙性质的企业,一年下来所得税汇算清缴缴完税后还剩20多万元,四个朋友想分一点钱,但陈先生又担心,分钱是否要再缴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记者从地税部门了解到,其实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就是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具体计算时,也是根据每个投资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分别计算的,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已经就是投资者个人的所得,缴纳过个人所得税了。因此,分红不存在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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