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新闻网5月24日讯 “民警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市局党委撤销当事人直接领导人的领导职务,扣发上二级领导人六个月目标量化考核奖,并责令写出深刻检查;扣发支队分管领导六个月目标量化考核奖,主管政治工作的支队领导在全体民警大会上作检查,并扣发支队长、政委三个月目标量化考核奖,支队党委向市局党委作检查。 ”这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近期出台的《队伍建设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部分内容。
为建立健全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加强“三基”建设,依据《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以及公安机关队伍建设和“三基”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市交警支队决定从5月1日起实行上挂二级的领导责任追究制,即民警(含协警人员)当年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两级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直至支队长、政委。
支队长夏怀金、政委谢敬山在谈及出台该措施的动因表示,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加强公安机关“三基”建设,关键在队伍,在领导干部。支队制定这项制度,就是要给民警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带上“紧箍咒”,作为队伍建设的促进剂,夯实‘三基’建设基础,争取全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自该规定出台以来已近一个月时间,交警支队无一名民警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明显提高,5月份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6.13%、14.81%。(赵纪彬、于慎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