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制报5月24日宿州讯5月19日,对皖北煤电集团供应分公司副经理柏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柏明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此前,5月12日,该集团供应分公司经理肖国荣,被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柏明与肖国荣二人,现年均为41岁,均在皖北煤电集团任职多年,如今双双倒在商业贿赂上。
一审判决认定,1994年至2005年,柏明在担任皖北矿务局供应处副科长、科长、机电设备部部长、皖北煤电集团供应分公司副经理期间,先后收受供货单位李某、曹某等14人所送人民币4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柏明受贿案发后,其家庭现有财产中有3099616.51元、港币30980元,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肖国荣受贿案,是宿州市检察院在查办柏明受贿一案时带出来的。一审判决认定,自1994年至2005年,肖国荣在担任皖北矿务局毛郢孜煤矿供应科副科长、科长、皖北矿务局器材供应处副处长、皖北煤电集团物资供应分公司副经理、经理期间,收受供货单位谢某某、崔某某、郑某某等23人所送钱物折合人民币666262元,为他们的产品销售、资金回笼等方面提供方便。
1995年3月13日,肖国荣在任毛郢孜煤矿供应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将公款30万元挪用给其姐夫个人做生意,直至1998年5月才将公款还清。肖国荣案发后,其家庭现有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部分价值人民币2506643.15元。
在庭审中,除肖国荣除对挪用公款定性提起异议,认为是经集体研究的以外,二人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并进行深刻的忏悔,请求从轻处理。
一审宣判后,二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 (王红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