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存款变保单?——
储户状告银行和保险公司合同欺诈
“我到银行存10万元钱,‘银行工作人员’推荐存款三年可送一份超值理财保险,当我接受了这份赠送的保险后,发现我的10万元存款竟变成了一纸保单!”为讨回自己的存款,前天下午,郭女士将保险公司和银行一起告上了法庭。
10万存款变保单?
2005年12月17日,郭女士带着10万元钱到银行营业厅存款,“当时一个银行工作人员模样的人一听我妻子要存10万元,就热情地将她领到大户室,说像她这样的大户,存款三年就可送一份保险!”郭女士的丈夫樊涛说:“到银行存款还免费送保险,当时我妻子以为这是银行揽储的一种优惠手段就同意了,当即将10万元交到银行柜台,银行出据了一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缴费代收凭证’,要我妻子在上面签名,说是送保险需要客户签字。”
然而几个月后,郭女士再到银行取款时才发现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2006年3月,郭女士到银行取款,当她把取款单递给工作人员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她的10万元已经购买了保险,银行里取不出一分钱。郭女士听到这句话吓了一跳,“怎么10万元的存款会变成了保险?”
经过一番查问,郭女士终于明白,原来去年存款时银行“送”她的那份保险不是免费的,而是用她10万元存款买来的,且当初承诺送她保险的人并不是“银行工作人员”,而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险推销员。
“让我们更难以接受的是,10万元买来的这份名为‘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该险种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其保单帐户价值就只有91000元,需要6年客户的保单帐户价值才有可能恢复到原来10万元,且保险公司每月还要收取一定金额的管理费”,樊涛说:算来算去,买这份保险,利率比银行存款利息还低!
储户剑指合同欺诈
发现问题后,樊涛提出要退保,可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如果中止合同需要支付近万元的手续费。
“如此诈骗行为,我们实在忍无可忍,银行允许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其营业场所开展业务,打着银行的牌子,隐瞒真实身份,干的是买卖保险的勾当,混淆视听,而银行工作人员不提醒、不说明,事实上构成合谋诈骗储户,对此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讨个说法,要回自己的10万元钱,郭女士一纸诉状将银行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
在《起诉状》中,郭女士共提出了6项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认定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谋取实施合同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侵犯知情权,构成民事欺诈;认定这份保单合同属于虚假欺诈合同,银行和保险公司将储蓄存款变成买保险,实施诈骗,骗取客户所谓的“初始费用”;要求判定“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为虚假保险产品;要求保险公司禁止销售非法的“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产品;依法撤销郭女士与保险公司的“理财保险”合同,返还支付的10万元“保险费”及占用利息,同时对郭女士受到的损失加倍赔偿,共计索赔20万元。
银行代理保险合法有效
前天下午,五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存单“变脸”案。案件的审理吸引了各界人士前来旁听,法庭内坐无虚席,很多人只得站在法庭的门外和窗外旁听。针对郭女士指控欺诈,银行方面和保险公司都认为郭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银行代理人身保险,简称“银行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与银行签定代理销售协议,由银行作为保险公司代理人在银行的营业场所销售保险。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合法行为”,银行和保险公司都表示: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代理关系,根据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银行已依法领取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银行具备代理主体资格,且2003年10月17日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明确约定由保险公司委托银行为其代理保险业务,双立已建立保险代理关系;银行在办理相关保险代理业务中,银行均在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范围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没有任何超载代理权限或存在其他过错的情形,因此银行的代理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保险是郭女士自愿购买”
对于郭女士指称银行和保险公司合同欺诈,庭审中,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坚持:保险是郭女士自愿购买的,两单位并没有隐瞒、欺诈。
银行和保险公司介绍:当天郭女士根据保险公司派驻银行的银保通专管人员对保险产品的宣传、解答后,亲自向银行缴交了10万元的保险费,之后银行代理保险公司收取了上述保险费并根据银保通系统将郭女士所购保险的《保险单》、保险合同条款、《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缴费代收凭证》一起当场交付给郭女士,当时她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亲笔在“代收凭证”上签字确认,充分体现了她购买保险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外,郭女士亲笔签字的‘代收凭证’的名称以及该凭证上标注的说明,均已清楚无误的表明郭女士所办业务是‘购买保险’而非‘银行存款’,郭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财务人员,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完全能够分辨自身行为是存款还是交付保险费,因此郭女士主张误以为保险缴费凭证及保险单为存款凭证于客观事实不符,郭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不存在任何误解”。
据此,两单位认为:郭女士购买保险过程中,两单位主观上没有实施欺诈的故意,客观上也无欺诈行为,更没有郭女士所称的“合谋欺诈”的行为,相反购买保险是郭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银行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的行为合法有效,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由保险公司承担,银行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郭女士诉称的“合谋欺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现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将继续关注。
首席记者 段曌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