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业主状告物管被驳回,法院认为其无诉讼主体资格
本报讯物管将小区门厅公共地租给银行摆放自动取款机,业主周世雄认为这一行为侵犯了他的权利,遂把物管和银行一同告上法庭。沙坪坝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业主个人起诉未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沙坪坝区华宇广场2号楼8—9的周世雄说,该小区物管在2002年将小区门厅公共地租给银行,银行又将自动取款机设在大楼门口,招来不少社会闲杂人员,既影响业主出入,又对小区安全带来隐患。他认为,作为业主,他理应依法享有小区公用部分,有公用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他人不得擅自处分。去年7月,他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拆除自动取款机。物管公司却提出,原告的主张未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不具有单独起诉的主体资格,周世雄以个人名义起诉不是适格的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门厅属于该小区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其使用权、管理权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有关共用共管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若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不同意设置银行柜员机的决定,也只能由业主委员会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是全体业主的共同决定,也无证据证明自己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所以其以个人名义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悉,目前此案已上诉至市一中院。周的代理律师表示,若二审败诉,周世雄将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另行起诉。业主有望个人起诉
原告代理律师周伟认为,从司法实践和法律发展的方向来看,法律对业主权利的保护将不断加强。
据介绍,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作为审理讨论的重点对象,纳入了立法计划。而向社会公布征集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三稿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等行为,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在法律委员会的建议下,物权法草案第四稿又改为:“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服务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记者陈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