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合肥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规定(试行)》近日出台。今后,合肥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食品,只要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将一律实施召回。根据要求,凡是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微生物、重金属、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等严重超标的,丧失其使用性能的,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均要主动召回产品,同时按有关规定对消费者作适当的补偿,并对召回的食品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或予以销毁。
对于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予召回的,质监部门将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其召回,拒不执行的将上报省质监部门予以公告召回。
(沙宝军 本报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