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日上午进行的西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列席人员重点对西安市政府提请审议的《西安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经过充分的论证,最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目前非常有必要制定一部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地方性法规,但由于草案个别条款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次常委会不作表决。
综观审议过程,如何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校方责任险、校方的责任、法律责任、条例的人性化和适用范围等五大问题成为昨日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的焦点。
焦点一
校方责任保险费该谁支付
草案提出:“鼓励中小学生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西安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们建议改为:“中小学校应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校方责任险保险费,政府办学的,由各级财政承担;社会力量办学的,由举办方承担。”但由于保险种类和额度有多种形式,如何选择险种、各级政府财政能否承担这项费用等具体问题,成了委员们讨论的焦点。委员们提出,目前西安市各级财政的支付能力有限,有些区县连教师的工资发放都成问题,如果强行规定要缴纳数万或十几万的保险费,会给他们造成很大困难。建议公办的市属学校先行推行校方责任险制度,各区县根据自身财力再量力而行。
焦点二
校方的责任如何具体化
草案中,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中有一条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
常委会委员张广元认为,作为条例的内容,这样的规定缺乏力度,“这种由学校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决不能限于赔偿,至少要进行处罚。”同时,张广元对“学校知道教职员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表示了质疑:“学校不知道教职员工患有疾病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就没有责任吗?”
就草案中“学生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等概念不清的用语,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会彬认为应当进一步进行明确、具体,以避免造成有“法”后依然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
焦点三
伤害事故如何确定法律责任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规定“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伤害事故的,根据情节可对校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此,张广元认为这样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存在重大隐患的处罚,那么存在一般隐患的怎么办,难道就不追究责任?”此外,委员们一致认为,草案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太少,实施起来缺乏操作性。
焦点四
条例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对象
草案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条例包括培训班、中专、中职等吗?是所有市属学校,还是包括西安辖区内的所有企业学校和民办学校在内?学校将校舍临时出租后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要承担责任吗?”委员们对草案规定的条例适用范围提出了一连串的疑问。
针对草案中提到的“特异体质和特定疾病”,委员们也建议应当具体指出是什么样的体质和疾病。
焦点五
条例如何体现人性关怀
“如果两个学生在学校打架,受伤方的家长到学校要求经济赔偿,如果按照草案中的规定,校方只要购买了校方责任保险,将直接由保险公司处理,那么校方的责任何在?保险公司不是社会福利单位,怎么能为学校的过失买单?”孙桂然认为,因为校方责任而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做法造成了责任方与承担方的错位,她认为不能轻易让政府为学校的过失承担赔偿。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联盟等认为,条例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多从学生的角度考虑,多一些人性关怀,在校方责任方面,尤其是管理方面多做考虑。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如何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等方面提出了建议。最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草案的讨论移至学校内,让学校、学生、家长三方进行讨论,以便将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情形都反映出来,并有法可依。本报记者 俞刚 王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