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法规:《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施行时间:今年9月1日
高层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进行清洗消毒,并委托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还要向相关用户公布。
据悉,昨日出台的《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对本市二次供水问题作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今后,不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将由市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相关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并委托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如果出现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不及时维修或未采取防污染措施等情况,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也将受到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新条例规定,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并且要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水费的,按日加收不超过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两个交费周期拒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水措施。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水。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改变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的、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的,将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责任编辑:闫新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