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答疑专家: 丛英律师张敬
136****7055发来短信咨询:我母亲和我侄子一起生活了七年,现住在一间公产房,承租人是我母亲,请问我母亲百年后谁有承租权?
法律专家团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宋茵解答:《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配偶及其原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成年人,以下家庭成员均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可以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按照配偶、原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子女、父母、其他亲属的顺序,同时需征得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顺序在先的家庭成员放弃承租权的,可由其后顺序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
读者曹女士发来邮件咨询:2004年3月,我购买一套商品房,2005年6月交付使用。在铺装木地板时,发现装修好的墙面开裂、暴皮、起砂脱落,报售后服务部门,由其组织维修。原本不大的工程,由于维修人员少等施工方的原因,用时两个月,延误入住时间,请问:我可否据此向开发商索要赔偿?
宋茵律师解答:《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读者郝女士发来邮件咨询:我母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已经结婚了,她想把现在自己住的房子给小儿子结婚用(这间房是公产房)。请问将来大儿子有没有承租该房的权利?现在如何解决,是过户好还是公证好?请您帮我尽快解答一下。
宋茵律师解答:《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配偶及其原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成年人,以下家庭成员均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按照配偶、原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子女、父母、其他亲属的顺序,同时需征得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顺序在先的家庭成员放弃承租权的,可由其后顺序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通过置换取得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指定一名家庭成员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被指定的承租人未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且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其他住房的,被指定的承租人应当允许其继续居住。
阎女士发来邮件咨询:我们自立课题编出的程序内,包括一个复杂的公式,该公式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最新成果,请问,公式能否与软件一起受到法律保护。
宋茵律师解答:该公式是程序软件的组成部分,如果该程序软件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规定,应该作为一个整体受到保护。
新报记者张敬
<责任编辑:张焱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