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访死刑二审开庭审理之足迹
原因
□司法实践中多为书面审理公开审判原则被冷落
□弊端凸显影响审判质量且无法保障被告人权利
动力
□转变理念倡导程序公正□收回死刑复核权带动刑事司法变革
目的
□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加强司法人权保障□保证判决公正慎重
新闻快读
昨天,中国的各大主流媒体,均刊登了这样一条消息: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今年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出发,切实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确保7月1日后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
自去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以来,各高级法院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领导下,也在努力完善和推进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是在什么背景下发出通知强调此项工作的?让我们回首,去做个寻访吧。
5月23日前各地死刑二审开庭部分情况
自1979年我国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直坚持对上诉、抗诉死刑案件全部采用开庭的方式,由合议庭、公诉人、辩护人共同参与审理。
上海高院把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案件作为质量把关的重要环节,在控辩双方的支持、配合下,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率达到100%。
天津高院对被告人就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提出上诉、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二审期间发现新的证据的,以及在适用法律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的死刑二审案件,都做到了依法开庭审理。
海南高院、青海高院和西藏高院也都积极探索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实现了死刑上诉案件开庭审判。
“确保7月1日后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没实现全部开庭的地方,要拿出切实的倒计时工作计划,限期落实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5月23日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一席话,立时成为各大媒体的重头新闻以及人们热议的话题。
这样的斩钉截铁在人们的意料之中,然而针针见血的表述依然触动了人们兴奋的神经。
“切忌把二审开庭仅仅当作一项任务”,“防止开庭审理出现搞形式、走过场”;
“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
关键证人“无故不得拒绝出庭”;
“逐步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重大案件“院长、庭长要亲自担任审判长”;
二审“不能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
只要对“死刑二审审理”有着持续关注的人们,都能掂量出这些话语的分量。
不开庭成为一般情况开庭审理反成为特殊
没有人会否认,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的巨大的司法意义。那么,究竟是什么促进了这一决策的形成呢?
有一种说法认为,近年接连发生的佘祥林等冤错案件是促成因素之一。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陈光中便是这一说法的支持者。
佘祥林案件的确是个标本。从1994年到2005年,11年的冤狱生涯几乎彻底摧毁了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
“这些死刑错案,暴露出现阶段刑事诉讼程序中客观存在的一些问题。死刑案件二审的不公开审判,便是其中之一。”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说。
而在今年“两会”上,肖扬主动提及佘祥林杀妻冤案,也被媒体认为是一个暗示。
“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9月份专门开了一个刑事重大冤错案件剖析座谈会,选取了从解放以来的十几个案例,对这些冤案、错案是怎么造成的,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肖扬介绍说,大家认为,搞好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把死刑复核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分开,从原来的一个程序变成两个程序,这是防止冤错案发生的重要程序性环节,也是“给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
实际上,对死刑案件二审是否开庭,法律表述并不含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对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也就是说,开庭审理是一般原则,不开庭是特殊。”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解释道,“然而,据调查,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的高级法院不开庭审理成为一般情况,开庭审理反而成为特殊。”
谁都不能否认,由书面审理代替开庭审理成为了二审案件普遍存在的审判现状。书面审理就是法官组成一个合议庭,律师只会见上诉人,看一下卷宗,做一下调查,形成辩护词,交二审法庭,就结束了。
“仅通过阅卷这种方式太草率、太危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
面对这种现状,许多法学专家认为,“只审卷宗不审人”的不开庭审理,使得被告方缺乏与二审法官、证人等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律师也缺乏当庭辩护的机会,这无疑对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有害。
而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进一步加强,死刑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弊端越来越凸显出来:除了影响审判质量外,审判过程也无法做到公开透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是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对于二审死刑案件书面审理风行,社会上存在这样的认识:第一,这种做法为法律所认可;第二,若对于二审死刑案件都实行公开审判,人力、物力、财力上难以满足。
对这两种认识,高铭暄予以了反驳:
“第一个问题涉及的,实际是对认可非公开审理的授权性规定的滥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首先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尔后方对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况加以规定。这种行文表明,此条立法精神在于明确,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一般原则。”
至于第二个问题,“困难的确是存在的”,“而从生命至上的观念出发,以较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换取司法的公正,从价值判断上而言,是非常值得的。”
高铭暄说:“从二审的功能上来说,二审作为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其主要功能之一在于发现、纠正一审的错误裁判,准确惩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而在认真审理之前,仅根据一审材料认定‘事实清楚’,也存在审前定案的嫌疑。而此后的书面审理,很难说不是一种‘过场’。”
“要有效地解决二审死刑案件的公开审判问题,在从立法上、人力以及物质资源上予以改善的同时,仍有赖于在审判人员乃至社会中倡导生命至上和程序公正的理念。在某种意义上说,恐怕后者更为重要。”高铭暄认为。
为了死刑复核权收回二审开庭起把关作用
对于冤错案促进了死刑案件二审开庭这种说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建平认为,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一种误解”。
周建平说,早在1999年,这些冤错案发生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时,就酝酿将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经过多年的努力,现在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时机已经成熟。
这一观点,也被众多法学专家所认同。周道鸾的表态也印证了这一观点。他说,“最高法的通知,更是希望通过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来控制并减少死刑的适用,为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进行配套改革。”
“换句话说,如果死刑案件的一、二审法院都把好质量关,复核程序的工作量就会减少。要求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就是为死刑复核权收回做铺垫。”周道鸾说。
专家们认为,正是收回死刑复核权带动了刑事司法全局变革,“动一子而全盘皆活”。这一招妙棋带动了二审、一审刑事程序乃至侦查程序的一连串变革,中国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将因之而变,甚至长期困扰司法实务的积弊也将随之化解。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酝酿收回死刑复核权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便已开始。当年,最高人民法院派人到东北和华东地区进行调研,大部分省市的法院都表示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收回死刑复核权。
可是,同年9月,一纸通知又将部分死刑复核权赋予地方高级法院。理由是,“鉴于目前的治安形势,以及及时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
因为面临这样那样的困难,这一拖就是九年。
在这九年中,由于诸多原因,死刑复核程序并没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最终决定将死刑复核权收回,是中央下了决心。”中国人民大学刑诉法教授陈卫东说。
去年8月,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工作迈出实质性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全国调集过硬人员,搭建死刑复核的强大阵容。
死刑复核权收回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死刑复核应是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
陈卫东说,二审不开庭,仅通过阅卷,那么它成了既是二审,又是死刑复核程序。过去的死刑复核与二审就是合二为一。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这个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大家发现,二审的程序如此简单,那么,一审中出现的问题,很顺利地越过二审,直接留给最高人民法院,使其承受巨大压力。况且,最高人民法院主要也是通过阅卷来复核死刑,这样又能发现多少问题呢?我认为,这便是最高法院让二审法院开庭的初衷,让它起到把关作用。这也是“剥离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的一种现实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说法程序保障预防错案
对于死刑二审案件为什么要全部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自己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公开审判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开庭审理是贯彻这一原则的重要制度保证。当然,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也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人民法院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绝对不允许出错。对于人命关天的死刑案件,必须适用极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开庭审理是确保办案质量,防止发生错判的重要程序保障。
“这一改革意义深远,有了这个开头,就会有无期、有期徒刑的二审案件的开庭,从而将法律落到实处。开庭,调动了控辩双方的积极性,使他们投入到法庭审理的活动中,从而保证了案件审理的质量。”陈卫东乐观地表示。
变革顺理成章过程并不简单
“这一话题的确是我和同事们最近议论的热点。”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坦陈,但他同时表示,“实际的工作不像书面上一两句话那样简单”。
据这位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死刑案件均应当开庭审理的目标和要求。
去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在1月5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把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作为今年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以部署。
今年2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在郑州举行死刑二审开庭审理工作座谈会,邀请10个案件较多的省高级法院一起分析形势,研究问题。
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向人大代表宣传死刑二审开庭的重要意义,争取代表们的理解和支持。
今年3月起,最高法院主管刑事工作的院领导分头到部分省高院指导检查工作,并就死刑二审开庭与省(自治区)委领导交换意见。
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实行开庭审理,使案件审理的工作量成倍增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与中编办进行协商,决定从今年补充的编制中优先加以充实。
到四五月份,绝大多数高级法院已对死刑二审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取得一些可贵的经验。
主审法官谈开庭审理和以往感觉截然不同
山西省的首次死刑二审案件公开审理,便具有相当的典型性。
5月16日,吴海宾杀人案二审在山西省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审理。与以往的司法程序不同,作为被判死刑的被告人吴海宾再次站上了被告席,再次接受法官审判。控辩双方也再次进行了辩论。
吴海宾,山西省介休人,在老家开歌厅时与东北小姐王莹(化名)相好,但遭家人反对。1996年他和王莹一同来到太原谋生。1997年5月18日晚,吴海宾去歌厅找王莹,但王莹却独自先回了家。为此,两人发生争吵,吴海宾遂用匕首捅死对方,并捅伤上前质问的孙某。案发后,吴海宾曾潜逃7年之久。吴落网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时,合议庭认为有关证据和事实足以证明吴海宾故意杀人,在经过进一步查证后,2005年初,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吴海宾死刑。
而作为吴海宾杀人案件的审判长,仇拉锁感触颇深。他表示,“以往死刑二审可以说是‘阅卷’审理。死刑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使控辩双方有了再次交锋的机会,也使得被告人有了再次申辩的机会。”
作为参与审理此案的法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吕梅青也认为,在当日的开庭中,她“明显体会到了一种和以往不一样的感觉”。
经过法庭陈述、控辩双方举证后,庭审进入辩论程序。律师提供的相关证据和证词,将矛头直接指向吴的杀人动机上。
由于王莹曾经为歌厅小姐,为此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吴海宾的律师指出,王莹从事歌厅小姐职业,她的行为对吴海宾犯罪负有一定责任。
公诉人提出,既然吴海宾本身就知道王莹的职业是歌厅小姐,那么陪客人去唱歌属于其工作范围,而吴海宾在得知她继续从事该行业与杀害王莹的动机没有直接关系,这并不能成为吴海宾杀人的借口。
参与审案的法官表示,以往死刑案件的审理中,很少直接面对死刑犯,见到的大多只是文字。但在今天的庭审中,死刑犯人有了陈述观点的机会,强烈的求生欲望让他充分表达了自己的理由,对于这些理由也由控诉方进行了答辩,所有这些都让法官了解到了案件最全面的声音。
吴海宾在最后陈述时说的话更是触动了在场所有的人:“我是一个被判处极刑的罪犯,能有这么个辩护的机会,我非常感激,谢谢法官、检察员……”
而在两个月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瑞川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其江,作为省“两高”的一把手,在一起死刑二审案件中的出庭,更加引起人们的关注。
刘瑞川说:“以这样的身份出庭,除了传达我们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这一信息外,我还想起一个带头作用。毕竟随着这一工作程序的改变,我们的诉讼力量显得尤为紧张,每一个具有审判资格的省高法工作人员,今后都要为这一工作做好走上审判席的准备。”
二审开庭面临困难不少如何应对各地自有高招
刘瑞川提到的“诉讼力量紧张”,并非虚辞。
“二审开庭的困难不少。”陈光中说,据他了解,被告人一般押在地级市看守所,还有一些死刑犯关押在县级。二审开庭,押送被告人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地域偏僻、交通不便的地区,就很麻烦,有风险。
此外,相对于原来的书面审理,开庭审理要求更高,程序更复杂,工作量将成倍增加,审判力量调配、工作安排、交通工具保障等都是问题,法院面临很大压力。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也坦陈,“这些困难和问题都直接影响到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开展”。
而这些困难和问题,在各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怎样应对?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增补了46名审判人员和法警,并从各业务庭遴选出10名审判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调入负责死刑案件二审的刑一庭,对所有刑事审判人员进行严格学习培训。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刑一、刑二庭增加18个编制,调整、增加了合议庭。并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检察人员、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出庭,指定辩护、查阅案卷、犯人羁押等程序和工作进行了规范。
经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努力争取,山东省人事厅和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已于近期同意山东高院增设一个刑事审判庭,增加30个编制。为避免死刑二审案件开庭流于形式,山东高院制定了《死刑二审案件庭前准备工作制度》、《死刑二审案件庭审程序及操作规程》等制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从各基层、中级法院选调了10名优秀的刑事审判法官,专门办理死刑案件二审。并为刑事审判人员专门配备了手提电脑,为刑事审判庭新购了6辆公务车,方便出差所用。省法院已向省委省政府作了专题汇报,争取经费。
针对开庭审理工作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制作了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流程图,并拟定了阅卷通知书、延缓开庭通知书等七种二审开庭文书样式,以弥补现有法律文书的不足。
如何审如何统一司法尺度诸多问题仍需进一步落实
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是个大原则,但在庭审过程中,对死刑案件所涉及的所有犯罪、所有被告人、所有事实、证据和情节是否都要经过当庭审理呢?
肖扬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应当围绕第二审的功能展开,针对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的犯罪和控辩双方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以及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当庭审理,突出重点,该通过庭审解决的问题,必须开庭解决。而对于其他问题,可以通过其他审理方式来解决。
“对一审判决书,法官在宣读时可以适当压缩,只宣读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的理由、结论等;审判长应主要围绕上诉、抗诉理由及争议的事实、证据问题主持庭审,提示、引导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询问和质证,不必涉及无争议的事项;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提出上诉的原审被告人、特别是没有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控辩双方在庭审前表示不需要进行讯问和质证的,可以不再一一传唤出庭;另外,在举证、质证之前,控辩双方表示对第一审判决采纳的证据没有异议的,也可以仅就新的证据进行调查。”肖扬进一步说明道。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刘仁文认为,二审如何开庭这个问题解决后,仍有许多问题亟须进一步落实。例如,通知提到要保证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但当前刑事诉讼包括死刑案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绝大多数证人、鉴定人不出庭,而是靠一纸无法对质的书面材料,这极大妨碍了庭审的深入。
与此同时,对证人、鉴定人的误工费、交通住宿费等都要有相应的补偿措施。
更为关键的是,如何健全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审判机构之间和审判组织之间法律适用的协调机制,统一司法尺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证统一、公平、公正准确地适用法律?如何实现从书面审到开庭审的转化中,更加公正、更加高效?如何在重点审与全面审之间找好平衡?这些都有待于法院在实践中勇于探索,积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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