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广大农民群众全方位、全过程参与新农村建设,保障新农村建设健康有序推进,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近日,我市出台《对新农村建设有关事项实行“阳光操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集体资产处置,都要由集体资产所有权人或村民代表集体研究决定,并对外公开招标。 处置的资产数额较大时,要先对资产进行评估。处置结果(收益和用途)要在村民中张榜公布。新农村建设中需购物资能够政府采购的,都要列入政府采购;不能由政府采购的少量或特殊物质,由村委会或理事会面向社会公开竞标采购,尽可能要有3家以上供货商参加竞标。各地要制定透明的物资发放制度,规范物资发放申报、审核、验收程序,物资发放数量要在村民中公示。
农村宅基地流转事宜由村委会或理事会,根据“村民自愿协商、公开公平、适当补偿、合理调剂”的原则流转,并在本村庄内达到补偿,自求平衡。工程项目建设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驻点单位投资帮扶的工程项目建设,由驻点工作队派代表参加招标小组进行招标建设。上级扶持资金、乡村自筹资金、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与使用,应按照《赣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执行。各县(市、区)要制定全县统一的奖扶政策,扶持资金能够以物代资扶持的,必须以物资形式进行补助;只能以资金形式补助的,原则上实行报账制管理。在进行重大事项的决策时,要召集村民理事会成员商讨,在开展各项工作过程中,要主动吸纳他们参与管理和监督。由理事会具体操作的各项建设项目中,乡(镇)、村要加强对其活动的监督。(闻键)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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