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延军实习生刘媛媛)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购买高毒、剧毒农药的,应当出示有效证明,并如实说明用途。 经营者对销售的高毒、剧毒农药应当作详细记录;对用途不当的,应当拒绝销售,并说明理由。《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成分的卫生杀虫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卫生杀虫剂的质量信息。此外《条例》规定,蔬菜、瓜类、果树和中草药材等作物;园林绿化、花卉种植和一定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蝗虫等病虫害防治;苍蝇、蚊子、蟑螂等卫生害虫防治,不得使用高毒、剧毒农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