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5月25日电(刘树鹏)河北省石家庄市两名青年以某报社记者名义,多次在河北省一些企业及行政机关敲诈或行骗。日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假记者谭某、刘某诈骗一案作出终审裁定,认定谭某、刘某共同犯有诈骗罪,依法维持一审判决,判处谭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70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60000元,并没收作案工具奇瑞轿车一辆。
据《燕赵都市报》报道,河北省盐山县法院在一审中查明谭某、刘某多项犯罪事实。2005年1月,谭某和刘某以某报社工作人员身份,到“小康元氏”酒业有限公司骗取30箱酒,价值2340元;2004年7月,谭刘二人以河北某报社记者身份到宁晋县医院,骗取现金2000元,两人还以报社记者身份,到任丘市交警大队、蠡县交警大队、易县土地局、霸州市工商局、泊头市工商局、临城县国土资源局等行政执法单位,以宣传“河北省文明执法单位”的名义,为这些单位制作、销售2005年挂历,骗取现金近60000元。
盐山县法院一审认定谭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刘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0000元;作案工具奇瑞轿车依法没收。一审判决后,谭某、刘某均否认其行为系诈骗罪,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谭刘二人共同犯诈骗罪的事实和情节属实、定性准确,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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