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禁实物交易 据新华社北京5月24日电日前,国务院通过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1984年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
《条例》从两个方面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作了完善:一是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许可的条件、期限和程序。二是明确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实行监控制度。规定: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要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雷管编码打号;要求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和进出口单位应当分别将买卖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以及购买、销售单位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备案;要求爆破作业单位如实记录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发放的原始记录留存2年备查。(a18)编辑:栾晓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