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权人物制造违法监外执行案
抢劫犯是这样被营救的
核心提示
望奎县多名司法系统主管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串通为在押抢劫犯违法办理监外执行一案,由肇东检察院调查起诉,并于近日由肇东市法院审理终结。法院判决,在案件中负有责任的,原望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胡晓伟(化名)、原望奎县公安局看守所长齐禹君(化名)、原望奎县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长马风(化名)、原望奎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助理审判员吴锐(化名)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免予刑事处罚。
在押罪犯郭某被违法监外执行案近日尘埃落定,与此案相关的多名主管人员被法院判决有罪。同时,此案还牵扯到时任望奎县财政局局长的许洪斌(化名)以及当时县法院的多名负责人。
一起普通的违法案件竟然牵动了如此众多的实权人物,在当地引起了巨大的震动。
两次报请监外执行露马脚
2005年9月,肇东市检察院接到了上级检察院交办的徇私舞弊案,迅速组织了专案组,秘密开始调查。
9月13日,专案组部分人员赴望奎县进行慎密初查。从望奎县公安局看守所调取的材料可知,被违法办理监外执行的罪犯名叫郭某。郭某犯有抢劫罪,被判刑三年,2002年被监外执行,后下落不明。
从这份材料上,办案人发现了嫌犯违规操作的线索。据记载,望奎看守所于2002年5月上旬和下旬,分别以该罪犯患有周期性精神病和患有乙型肝炎(大三阳)病,向该县法院审监庭报请对郭某暂予监外执行。而望奎县法院审监庭裁定监外执行卷宗上记载,该法院正是以郭某患有乙型肝炎(大三阳)病,对其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如果真的有病无须先后分别以两种病情报请,以上的材料使办案人对郭某是否真的有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产生怀疑。
传唤抢劫犯郭某
9月21日,办案人从牡丹江海林市直接奔赴瓦房店,经过十多个小时的车程,于22日3时30分来到目的地。此前,办案人从郭某的女友处得到了他的藏身地点。
郭某的姨妈家在瓦房店居住。经过一天的调查,办案人发现了与表弟一起外出的郭某,并尾随跟踪发现了郭某确切的藏身地点。当日22时许,办案人终于传唤到案犯郭某,通过询问,郭某证实他根本就没得过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传染病。
第二天凌晨,办案人将郭某带到哈尔滨,在哈尔滨师范大学做了医学鉴定,结论是,该人没有肝病史。
根据确实的证据,原望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胡晓伟、原望奎县公安局看守所长齐禹君、原望奎县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长马风、原望奎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助理审判员吴锐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几名罪犯如实地交代了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实,至此,一起主管人员违法为抢劫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真相大白。
县财政局长出面说情
郭某因犯有抢劫罪于2001年12月20日被望奎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根据检察机关的调查结果,判决下达后,郭某的父母找到时任望奎县财政局局长许洪斌,求其到公安机关疏通关系给郭某暂予监外执行。许遂找到当时公安机关的主管人,让其暂时不要将郭某投送改造,想办法办理监外执行。此事在办理过程中,恰逢2002年3月下旬,望奎公安局领导班子调整分工,该局党委副书记胡晓伟分管看守所工作。
同年4月份的一天,胡晓伟和原望奎县公安局看守所长齐禹君去县财政局局长许洪斌的办公室对接工作。临走时,许洪斌对胡晓伟和齐禹君说:“我有个亲属叫郭某,现羁押在看守所,你们帮忙尽快给办出来。”胡晓伟当即答应,并且回去与时任望奎县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长的马风共同商量如何办理此事,最后责成马风负责填报相关的报请监外执行材料。
看守所设计两种病情
2002年5月上旬,齐禹君找到在望奎县人民医院的赵某,开具郭某患有周期性精神病的假诊断,由马风填写了相关的手续,找胡晓伟签批后,报送到望奎县人民法院审监庭某负责人处审查。对方说:“这种病须到省指定医院做鉴定,难度很大。”马风问:“那还有什么病可以呢。”对方找出书来查了一下说:“这里有三十几种病都可以,其中传染性疾病比较好办。”
马风回到看守所后,将情况转告齐禹君。而后两人指使郭某的母亲,让她想办法到望奎县人民医院开具郭某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诊断,用于给郭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郭某的母亲找到望奎县人民医院医生刘某,谎称开份诊断给儿子休病假用,骗出郭某患有乙型肝炎(大三阳)的假诊断一份,交到看守所。5月下旬,望奎县看守所第二次以郭某患有乙型肝炎为由,申请望奎县人民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
法官给违法执行亮绿灯
申请材料报到法院后,看守所的一位主管人告诉郭某父母,看守所的事儿已经办完了,下步就是法院如何决定了,你们还得做工作。
郭某的父母又找到许洪斌,请他在法院方面找找人。
许洪斌当天给望奎县人民法院某领导打电话,说明了请托事宜。对方在电话中让郭的亲属直接去找审监庭,并承诺会把这事向审监庭的负责人讲清。由于该院审监庭某负责人要到省高级法院学习,便把此案交由该庭助理审判员吴锐承办,并告知是领导交办的,庭里经费紧张,能收点钱,尽快办好审结。
第二天,郭某的母亲到法院与吴锐和审监庭的那位负责人接上了头儿。
2002年7月中旬,在押解郭某去绥化市第一医院委托鉴定病情前,审监庭的某负责人告诉吴锐,让郭某的父母支付去绥化的车费,并准备四千元做保金交到庭里。
郭某的父亲接到吴锐的电话后,找到在绥化市做生意的亲属王某,由王通过朋友关系找到绥化市第一医院B超室医生王某帮忙,做了假的B超和肝功能五项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结果,绥化市第一医院做出了医疗鉴定:“郭某患有病毒性肝炎,慢性迁延型,建议隔离治疗。”
吴锐将上述情况向县法院审监庭的某负责人进行了汇报,两人共同在合议庭意见中提出了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并报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
2002年7月31日,望奎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02]望刑执字第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裁定罪犯郭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并收取保证金四千元。
罪犯潜逃,看守所开具违法释放证明
2003年7月,郭某的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满。
郭某家属再次弄来一份假的乙肝医疗鉴定,该县看守所再次违法向法院审监庭报请对郭某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此次,因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又有新的规定,故望奎县法院对看守所的此次报请未予批准,而是下达对郭某收监执行通知书。
而此时,郭某如泥牛入海杳无音讯。据齐禹君和马风供述证实,接到通知后几次去抓郭某,但未有结果。2004年9月,郭某刑事判决的刑期已满,看守所非法出具了刑满释放证明。
检察机关调查终结后,本案于去年12月份在肇东市法院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晓伟、齐禹君、马风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朋友、同志私情,为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编造虚假材料,违法向审判机关报请暂予监外执行,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
被告人吴锐身为国家司法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暂予监外执行,其行为构成了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
但因四被告能坦白认罪,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但应由被告人所在单位对其予以行政处分。
法院于近日判决四被告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免予刑事处罚。
据介绍,抢劫犯郭某也于近日被有关部门依法收监。郭英 本报首席记者 王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