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邢台电(记者张会武)雨夜留宿旅馆,一觉醒来发现随身携带的600元现金丢失了,而同室留宿者也不见了踪影。财物丢失的旅客该向谁索赔,律师认为:旅馆应负一定责任。
24日晚20时,邢台广宗县的李先生从邯郸返邢,由于天降大雨,他选择了当地的某旅馆留宿,李先生说,他与另外两个陌生人登记完有效证件后以每人20元的价格住进同一房间。 次日早晨,李先生发现自己的600元现金不翼而飞,同屋另一人也有财物丢失,而第三人已退房离开。丢失财物的两人赶紧与旅馆交涉,后经当地派出所辨别,退房者登记所用的身份证是假的。
就此,旅馆一位主管业务的负责人说,他们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所以旅客丢失财物他们不负责任。
记者就此咨询了有关律师和有关部门,其认为,依据相关规定,李先生按宾馆的要求支付了费用便形成了消费合同法律关系,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宾馆除了应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生活服务外,还应保证住宿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以宾馆对该事件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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