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克山县发生了一起购销小麦因质量问题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双方争执不下,责任谁来负,各执己见,最后在检察机关的抗诉下,化解了纠纷。
克山县某农副产品经销处口头约定从个体户孙长庚处购小麦6.5吨,价值1.6万余元,孙某某如期将6.5吨送到该农副产品经销处指定地点,经验收经销处认为合格,当日该经销处将货款1.6万余元付给个体户孙长庚。 事后二十多天,农副产品经销处以小麦质量不合格为由,将6.5吨小麦返回给孙长庚,并要求孙长庚返还小麦款,孙长庚被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不服判决的孙长庚来到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认为卖方按规定的数量、质量、期限和地点准时交付了标的物,买方当时也验收合格,达成了一致,合同已履行完毕,孙长庚不应再付任何责任,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原审法院做出了改判的决定。(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