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26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原告北京鹤鸣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吉林涌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经销了被告的不合格产品,被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因此要求被告涌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及赔偿各种损失55万余元。
原告诉称:2003年3月4日,北京鹤鸣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涌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药品销售代理合同书》,约定北京鹤鸣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销售被告吉林涌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转移因子口服液”,同时约定被告保证药品质量,双方按照国家药监部门的规定签订药品质量协议书。双方还约定如果药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被告应根据原告的要求进行退货或换货。
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分数次向原告发货共计61600盒,原告也支付了相应货款。2003年5月4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发往原告处的“转移因子口服液”为不合格产品,后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确认这批药品为不合格产品,并于2003年6月20日出具了《药品检验报告书》。
药品检验不合格后,原告通报被告,被告同意退货。原告遂于2003年6月16日退货61300盒,被告退款130万元,减去已售出的300盒口服液,被告至今还欠原告货款458400元。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生产的“转移因子口服液”质量不合格,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故要求被告支付货款、退货费、药品检验费等各种损失558513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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