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黄金周”期间,旅居国外多年回国的赵先生,相约同学在南二环一家大酒店聚会。席间,赵先生为答谢昔日同窗,拿出一瓶专程从国外带回来的高档洋酒让大家品尝。可是,让服务员开瓶时却被告知,该酒店有规定,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否则另加收100元的开瓶费。 赵先生与同窗好友都认为酒店加收开瓶费的做法不合理,便与酒店方争执起来,可到最后也仍未喝上那瓶洋酒。为此,大家的心情受到了打击,聚会的气氛被破坏,弄得不欢而散。
在外就餐,消费者是否可以自带酒水?自带酒水该不该收费?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所以这个话题在西安乃至全国餐饮界已经争执了多年。今年4月,西安市饭店与餐饮协会等单位,在一次讨论会上提出“自带酒水将收服务费”的意见,还表示这一规定将在上半年出台。此话一出,引起各界广泛关注,争议之声,此起彼伏。归纳来看,正反两方,各不相让,都振振有词。
正方:西安南郊某星级酒店王经理说,在他们酒店几乎每天都会遇到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情况。通常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都会向消费者表示,本酒店拒绝自带酒水。可是很多消费者听后,不但不理解,反而觉得酒店这样做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王经理解释说,其实酒店这样做,也是出于对食品卫生安全的考虑。因为在酒店发生的一切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问题,他们都应负全部责任。如果任由消费者自带酒水,酒店将无法进行有效的卫生监督,一旦发生问题,责任则难以界定。舆论只是片面地强调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是对消费者的侵权,但商家的难处却无人理解。再说,商家不允许自带酒水并不存在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商家只是不允许自带酒水,并没有限制消费者自由选择酒水。从商业方面讲,酒水本来就是一种商品,是经营项目中盈利的一种手段,况且酒店提供的服务是一整套的,如果消费者全部自带酒水,那么商家的利益谁来保障?这并不利于商业的发展和生存。
反方:市民张先生认为,现在餐馆酒店中酒水的价格一般比市场上至少高出30%以上,作为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实际上就是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其最终目的是要向消费者销售高价酒水,从而获得超出常规的利润。这种做法对于消费者而言,明显不公平、不合理。
另外,消费者在饭店消费菜品的同时,有权选择是否消费酒水,商家不应限制消费者的这种选择权或强制消费者进行消费。其实,即使消费者选择自带酒水,店方依然还可以通过菜品盈利。取消了这些限制反而可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只有吸引了众多的消费者,酒店才会盈利多多。
他山之石:2005年上半年,乌鲁木齐和银川市工商局及消协发布消费警示,认定“谢绝自带酒水”为“霸王条款”予以严厉禁止,并要求所有酒店餐馆摘除“谢绝自带酒水”的牌子。银川市工商局还规定:违者,除没收违法所得外,最高将被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或停业整顿,暂扣营业执照。日前,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及消协制定的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也明确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但是,也有网开一面的省份。如,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去年制定的行规行约(试行)就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适当的服务费。
最新进展:5月16日西安市消费者协会明确表示,关于酒店、饭店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的问题,市消协与中、省消协的观点明确一致,那就是“谢绝自带酒水”与收取所谓“开瓶费”,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西安市餐饮协会薛先生说,“自带酒水收费”问题一经提出,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特别是广大消费者在这个问题上多数持反对意见。协会对此很慎重,正在征求多方面意见,希望能找到一个折中的解决办法。即能保障餐饮企业的利益,又能让消费者接受。因此,协会近期不会有相关规定出台。
专家观点:陕西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宝通认为,现在餐饮企业之间竞争日益激烈,饭店能从饭菜中获取的利润已经越来越少,酒水收益在餐饮业总收益中占有相当重要的比重,售卖高昂的酒水是餐饮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种有效途径。消费者去饭店不是不想消费酒水,而是饭店的酒水价格太高,在那里消费酒水不划算。要解决这一矛盾,关键是饭店的酒水价格能制定的合理,控制在消费者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这样,既能维护餐饮企业的利益,也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徐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