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未处罚过服毒自杀者
据《三秦都市报》报道在调查潼关县工商局个别执法人员违规罚款问题中,调查组深入了解了河南省巩义市张健伟等8位当事人运销冒牌电线案件的一些情况。25日,陕西省工商局向各媒体通报了关于潼关县工商局查处河南省巩义市不法商贩运销冒牌电线案件的调查情况,认为潼关县工商局查处假冒电线一案有法可依,只是个别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违规行为,并就这个事件作出5点说明。
陕西省工商局称,从去年7月至今年3月,潼关县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先后对张健伟、王明坤、王赞钦等人运销冒牌、劣质电线电缆的9起违法案件进行了查处。潼关县工商局对仿冒产品及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处罚,实际罚款16.05万元,其中支付举报奖2.9万元,另收赞助款8000元。
查处假冒有法可依
潼关县工商局工商人员对个案进行查处有法律法规依据。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公路检查站、治理公路“三乱”的通知》(工商公字〔1995〕第100号)规定,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一律不准擅自上路拦车检查,要自觉维护公路畅通。对走私贩私案件确有证据和举报线索的,应通知始发地、到达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检查,或请有权上路检查的部门予以协助。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11个厅局关于《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规定》(陕检会〔2004〕2号)要求: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应在查处案件之前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予以配合。潼关县工商局正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的。
不属于公路“三乱”行为
工商执法人员对个别不法商贩运销假冒电线案进行依法查处,并且是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现场检查,不属于设卡拦截车辆的公路“三乱”行为。潼关县工商局接到有关举报后,提请县公安局配合拦车检查是有规定依据的,且公安人员只针对举报车牌号进行拦截,然后由工商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属于设卡拦截车辆的公路“三乱”行为。
查处的电线全为假冒
从潼关县工商局办案人员对每辆车货主的询问笔录看,这几名货主都承认其所运电线系巩义市地产的假冒国内知名电线电缆生产企业的产品,并冒用他人的厂名、产地、商标和相关质量认证标志。涉案人有在西安经销电线电缆的巩义人,有在巩义生产的,有专门从事运输的,也有运、销业务一体的。对运销假冒商品进行查处是工商人员的职责所在。
执法过程存在随意性
由于工商部门在查办案件时大都在深夜进行,取证、保管货物和车辆存在诸多困难,潼关县工商局个别执法人员没有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并存在一定的执法随意性,罚款后在货主的苦苦哀求下,未将假冒劣质商品依法没收,而是责令货主拉回原地销毁。特别错误的是,部分案件在处罚过程中给当事人出具的罚款票据与实际钱款不一致,将本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的资金滞留了一部分,用于支付举报人奖励。虽然事后将所欠款项补交到财政账户,但此事已造成无法挽回的恶劣影响。
潼关工商局未处罚过服毒自杀者
从去年7月份至今年3月,潼关工商局共查的9起运销冒牌电线案中并没有服毒自杀的车主张健勋的记录。
记者从潼关工商部门的办案记录上没有发现称为服毒自杀的张健勋的记录。而从9起案卷上可以看出,真正的车主和当事人都是其弟张健伟。被停职的潼关县工商局经检大队原队长支忠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反复强调:“我从来没查处过关于张健勋的案子,也从来没听说过张健勋这个人,更不认识,咋就突然冒出来了被我们罚过款后想不开而自杀一事?况且为何‘被罚’5个月后才想不通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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