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体育课上踢足球时,担任守门员的中学生被迅速“飞来”的足球撞伤左眼。事发后,这名学生以学校的安全教育措施不具体、足球场地不符合标准等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日前,经两审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校方在此类事件中必须有过错,且该过错必须与学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校方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而原告受伤属意外事件,且其所提理由与损害后果均无必然因果关系,由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小鹏是本市汉沽区某中学九年级学生。2004年12月6日下午,九年级六班与七班男生合班上体育课,练习打篮球与踢足球。小鹏与几名同学到足球场地踢足球,小鹏负责守门。快下课时,同学小艺在距小鹏2米左右一脚射门,小鹏立即上前扑球,而在其双手触球后,球脱手打在左眼上。小鹏顿觉左眼疼痛,看不到东西,周围同学立即将其送往校医室。后因情势危急,小鹏又被转往汉沽医院治疗,共住院18天,花去医疗费1900元。因伤情未愈,小鹏又先后到两家大医院检查诊治,总计花去医疗费3300余元。经诊断,小鹏伤情为:眼球钝挫伤,房角后退,玻璃体出血,黄斑裂孔。小鹏认为,事发当天,学校任课老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措施不具体,足球场地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运动器械(足球)破烂,且当天的天气情况不宜在室外开展活动,因此,学校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其所受伤害承担全部责任。于是,小鹏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7000余元。
庭审中,被告学校辩称,当天安排的上课内容符合教育规程,小鹏受伤属于意外事件,与校方无必然的因果联系。
查明案情后,原审法院认为,小鹏作为被告学校的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教学活动中被同学小艺用足球踢伤,属小艺因过失造成的意外事件,作为被告的学校在此事件中并无过错。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校方在此类事件中必须有过错,且该过错必须与学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校方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本案中,小鹏强调的场地问题、足球问题、天气问题,均与小鹏的损害后果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小鹏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无法支持。由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小鹏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鹏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孙启明 徐泽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