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5月27日电(记者任硌)断落电线将一村民电击造成死亡,供电局虽然对事故电线并无所有权,但其已经实际占有、使用并因此获利,应对该线路造成他人损害进行赔偿。5月2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供电局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合计6万余元,电线产权所有人赔偿3万余元。
2005年7月2日晚,成都某镇六社村民张某到自留地去,行走中踩到断掉在路上的电线,张某当即触电倒地,待亲友赶到时已经身亡。经该镇供电所现场勘察,确认该电线是当晚的大风造成输电线短路致使电线断裂。该断掉线路中输送的电由供电局所有的变压器输出,该断掉线路属六社自筹资金建设。且线路的电费由供电局下属的供电所收取。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局及六社赔偿丧葬费、抚养费等共计15万余元。
但供电局认为该线路属六社所有,自己不是事故线路的产权人,对线路没有维护管理义务,不应承担线路断裂落地的过错责任,同时,事故发生是由于当晚暴风雨突袭造成线路断落,事故原因是不可抗力,供电局作为供电企业应依法免责。六社则认为自己是本案事故电力设备的使用人,并非所有人,该电力设备是公用设施,由供电局安装、管理、维修,电力运行中造成的事故,应由供电局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致本案死者张某触电死亡的电线属六社所有,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六社负有管理电线的义务,其所有的电线断裂致人死亡,存在管理不力的过错,对受害人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六社虽然是供电设施的所有权人,但该断掉线路中输送的电力由供电局所有的变压器输出,该线路的电费也由供电局的下属供电所收取。供电局虽未取得村社供电设施所有权,但其对该供电设施已经实际占有、使用并因此获利。根据利益与风险共存及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供电局理应承担对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电力作为一项由国家严格控制和管理的特殊行业,根据有关规定,供电企业具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的工作职责。供电局管理不力、维护不及时,其对张某因触及断落在地的电线身亡负有过错责任,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予以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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