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去年年初招聘员工时,与这些员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在工作过程中,公司发现一名女员工工作能力低,而且工作态度也不好。他们决定今年合同到期后,就不再雇佣她了,但是该女工称自己已经怀孕,公司不能让她离职。 自从她怀孕后,工作态度就更不积极了,给公司造成很坏影响。公司领导质疑难道这种情况下也不能辞退这名员工吗。
从法律上讲恐怕公司不能在她怀孕、生产和哺乳期间与她终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是根据劳动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随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多少自动延续到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规定不适用于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劳动合同届满时,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正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当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时,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黑龙江博奥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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