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某摩托车的“脚撑”损坏,请正在姜某电气焊店铺门前焊接铁门的陈某帮忙焊接“脚撑”,陈某同意。陈某告诉黄某,应当将汽油放掉,否则可能会有危险。黄某认为没有问题,说出事自己负责。陈某没有坚持,就让黄某扶稳摩托车,开始焊接“脚撑”。 在焊接过程中,电火花引起了大火,摩托车被全部烧毁。黄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姜某赔偿财产损失8755元(被烧毁的摩托车价值)。
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帮忙”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乐于助人固然是件好事,但好心帮倒忙就可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陈某已经预见到不将摩托车的汽油放掉有安全隐患,但轻信能够避免,为黄某焊接摩托车“脚撑”,导致火灾发生,致使摩托车被毁,被告陈某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过,原告黄某轻信危险能够避免,没有听取陈某的劝告来进行任何防范措施,主观上也存在着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黄某对损害后果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而相应减轻陈某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帮原告黄某焊接摩托车“脚撑”时,双方均已预见到危险可能发生但均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火灾发生和摩托车被毁,双方对损害后果均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过错程度的不同,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应承担60%的责任,原告黄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同时,由于陈某当天使用的是姜某的生产工具,在姜某经营的店铺场地上进行焊接,足以使黄某认为其行为就是被告姜某经营的店铺的行为,因此姜某对陈某的行为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姜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人民币5253元。
本案中姜某对自己店铺经营管理上的疏漏是导致这次事故发生的一个间接原因,姜某存在过错。当然,由于本案中陈某是实际侵权人,因此姜某可以在赔偿黄某后向陈某进行追偿,但是应当自行承担因为店铺经营管理疏漏导致事故发生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福建龙岩中级人民法院
陈立烽 刘永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