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观察之葛剑雄专栏
最近,南京市制订的《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条例(草案)》确定,“一批名人居所和历史事件发生地,如慰安所、汉奸居所、办公场所等,是本市一些重要事件的见证地,其建筑本身并非优秀,但因具有历史价值也需要进行保护。 ”由于南京特殊的历史背景,已发现的日军侵华慰安所旧址多达40处,汉奸居所和办公场所数量也不少,因而对是否有必要一概加以保护,引起了不小和争议。
从我已经看到的相关言论来看,绝大多数意见都相当中肯理性,在重大原则上并无二致,主要分歧还是在掌握的尺度上,如保护到什么程度,如何保护等。
众所周知,这些建筑之所以被列为“重要”,并不在于它们的物质价值或建筑学、建筑史上的意义,而是因为这些建筑物中曾经住过的人或发生过的事。无论是数以千计的中国妇女曾经被蹂躏摧残的慰安所,还是一小撮民族败类进行出卖祖国罪行或过着醉生梦死生活的地方,都是中国及南京历史不可缺少的一页。讲抗战史和日本侵华史,当然要讲抗日将士、爱国军民,也不能不讲日军的暴行、慰安妇的苦难和中国的汉奸。构成这一页的人,基本都已离开这个世界。与此有关的物——包括相关的建筑和实物在内——大多也不复存在。例如目前发现的40处慰安所,只是曾经存在过的慰安所中很少一部分。尤其是在日本政府至今不愿就慰安妇事件认罪赔偿,日本还有一批人否认慰安所存在的情况下,这些物证的存在还嫌多吗?何况,这些建筑中,真正基本完好的已属少数,而且随着岁月的流逝,即使我们从现在起就悉心保护,也无法将它们全部留住。
但另一方面,我也赞成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保护办法。“重要”与否是相对的,没有一条绝对的标准,并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环境的变迁而不断调整。例如在半个世纪以前极普通的建筑,到今天可能就很重要了;又如有些人物的相关建筑数量较多,有选择的余地,有的人物留存的实物就此一件,重要性就相应高了。有的还与现实的需要有关,如慰安所旧址,正好用于揭露日本侵略罪行,驳斥某些人的无耻抵赖。各地的历史不同,侧重点或涉及面也会不同,如重庆的抗战名人居所与南京的汉奸居所大概都要比其他城市多。
保护到什么范围,与一个地方的文化水准、经济实力和民众的意愿有关。从记录和研究历史,进行历史教育出发,当然保存得越多越完整越好,但在具体选择时也不得不考虑全局,如发展规划、市政工程、房屋动迁、资金投入等各方面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保护的范围和次序。对于实在无法整体或原地保存的建筑,可考虑部分保存、易地恢复。不得不拆除的,应采用录像、照片、模型或保留部分构件的办法尽可能留下详细的资料。
列为保护的建筑也应当采用不同的方法,并不一定都要改为博物馆或陈列室。对于符合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依法申报,得到批准后按文物保护条例严加保护。有的可以继续现有用途,只要注意维修,不造成新的破坏。有的可以改为其他用途,只要钉上铭牌或说明即可。有的建筑属私人所有,政府不必征用,只要督促私人切实保护,给予必要的资助。有的还可以由企业或个人承包保护。对于其中有具体化内容可供参观游览的,也可以辟为博物馆或旅游点。如果这样做,政府的负担不会很重,对城市更新与民众生活也不至于造成太大的影响。
(作者系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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