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5月28日电(记者张乐)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27日在浙江横店宣布,已从今年的5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新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
电视剧管理司副司长王卫平在此间举行的全国省级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培训会上表示,此举打破了电视剧拍摄制作多年来一直沿袭的立项审批制度,将进一步推进我国电视剧产业的发展和市场化的进程。
新出台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一改过去的立项审批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各省级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的电视剧进行备案管理,广电总局则负责对全国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
《办法》规定,除了内容需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电视剧管理法规的规定外,四类机构可申报备案公示。这四类机构是: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或具备电影制作资质的机构。
对于制作机构报备剧目中存有异议的,各级管理部门有权调审材料、商议修改直至不予备案;广电总局对于省级管理部门申报公示的剧目中持有异议的,有权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不予公示。对于已经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广电总局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有权予以调整或做出停止拍摄制作的处理。
按照《办法》规定,电视剧拍摄制作实行网上月报制度。广电总局按规定对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于每月5日申报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报备剧目未经公示即被认为不同意拍摄制作,已经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应当在两个月内开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