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对我省一风景名胜区进口的两台游览观光车进行检验时,发现进口游览车的电池没有进口备案书,该局根据规定责令该景区退运电池。
据了解,为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2000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 该《办法》规定,进口电池产品的备案申请人(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等)在电池产品进口前应当向有关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电池的结构、电化学体系以及电池汞含量的检测结果,综合判定是否符合备案要求。未经备案的电池产品不准进口。
(记者陈勇通讯员浙检 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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