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文河
运输车途中被劫,元氏车主侯兴都及时报案,却被清河民警误认为劫匪开枪打死。本报曾连续报道的《报案人竟成警察枪下冤魂》一案终于有了进展。
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清河县法院早在2005年底就对此案作出判决:当事警察马中会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2004年12月9日,元氏车主侯兴都得知自家的运输车在清河临界的山东夏津被劫,马上赶到清河并向当地警方报案,不料当晚自己却被清河特警大队二中队队长马中会误为劫匪开枪打死(本报《新闻周刊》曾详细报道)。
此事发生后,在清河当地影响很大,同时也引起了省、市、县三级政法委的高度重视。清河县检察院在事发当日便介入调查,并在一周之内初步查明开枪警察马中会在这次执行任务中没有严格遵照执法程序,亮出自己的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的解释“没有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其本人并无持枪证,其所持手枪是在2004年10月11日执行另一起案件抓捕任务时在公安局申请的,至案发时已超期28天未归还,属于违法使用枪支,其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罪。
2004年12月12日,清河县检察院作出决定,对开枪民警马中会执行监视居住。2005年9月29日,清河县检察院对马中会取保候审,并向清河县法院提起公诉。
随后,清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中会在到达出警现场时,谢炉派出所干警已告诉他们有被劫车的车主在收费站以东等候劫匪赎车。当马中会等人发现侯兴都等人时,没有进行认真的盘问、检查。且在几个当事人告诉他们自己是车主的情况下,仍然强行对他们进行控制、搜身,致使侯兴都把他们误认为是劫匪而反抗,将一名协勤打伤并逃跑,造成马中会开枪致侯兴都死亡。由于被告人马中会在执行任务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鉴于被告人马中会能够主动认罪,悔罪态度深刻,案发后公安机关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救助被害方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马中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轻判处。
2005年10月14日,清河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马中会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马中会没有上诉。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的何培强、董学明认为“算可以的了”,虽然免予刑事处罚,但毕竟是判了开枪民警有罪。这样他们就可以顺理成章地申请国家赔偿了。
何培强、董学明告诉记者,死者家属申请国家赔偿理由非常充分,但需要有一个大前提,就是首先要确定民警马中会开枪致人死亡行为违法,否则就启动不了国家赔偿程序。早在2005年3月3日他们就正式向清河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396088元,就因为有关部门对此案的调查结果迟迟未出,又没有具体的判决结果,死者家属只能等。
得知法院作出开枪民警有罪判决后,他们就于2005年10月30日向清河县公安局书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在其后两个月的时间内清河公安局没有答复。2006年1月2日,他们又向邢台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复议,但两个月期满后,邢台市公安局也没有任何动静。
无奈,他们只好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邢台市中级法院的国家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赔偿委员会依法作出赔偿决定。目前,周小英和她的代理律师正等着邢台中院赔偿委员会的立案答复。
就案说法
申请赔偿与15万补助是两回事
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何培强、董学明认为:
在判决之前,就侯兴都之死,清河方面一次性给了侯兴都家属15万元补助,要求家属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追究纠缠此事。
这属于困难补助,死者申请补助的对象很明确,是清河县民政局,这在判决书中有明确记载,“案发后公安机关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救助被害方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而且这样的协议也显失公平,一个男人40多岁,正值壮年,上有老,下有小,无缘无故就被民警开枪打死,留给家里的生活压力和精神痛苦,仅仅15万元的补偿远远不够的。按国家赔偿法,不算死者老人和没成年的孩子的生活费,光赔偿金、丧葬费这一块儿,总额就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告: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8405元,应是368100元。
更重要的是,当时补偿这15万时,有关此案的责任还没有得到确认。现在,法院既然确认开枪民警违法,死者家属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是他们正当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有关内容
赔偿范围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赔偿程序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