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石家庄5月29日电记者王方杰报道: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一项新的地方立法——《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规定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降耗纳入社会发展统计、评价考核体系;同时坚决叫停“能源福利”。
从今年7月1日起,全省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否则将由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应收能源费用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河北省人大法工委负责人称,《条例》力求最大限度地提高可操作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能耗落后工艺技术、用能产品、设备,实行强制淘汰制度。
《人民日报》 ( 2006-05-30 第10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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