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到及时检修车主被判赔偿19万余元张北李晓园徐德利西研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李晓园通讯员徐德利西研本市一家工厂的工人赵某值班时从二楼窗口向外查看污水的排放量,就在他一探身的瞬间,一辆停放在院子里的给工厂送煤的汽车的轮胎突然发生爆裂,激起石子击中他的左眼造成他几近失明的八级伤残。 赵某于是将司机及其雇主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日前,法院经审理认定雇主即车主在车轮已经断裂四层的情况下仍然让司机继续使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一审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赵某现年34岁,是本市一家工厂的工人,赵某起诉称,事发当日早晨5时许,被告陈某驾驶一辆重型全挂车到原告的工作单位送煤,车停在厂区内,原告当时正在单位操作室工作,刚排完车间内的污水,原告从二楼窗口向外看排水量时,突然听到一声巨响,被告陈某驾驶的汽车轮胎突然发生爆裂,爆裂激飞的石子正击中原告的左眼,造成其左眼疼痛并出血,经诊断原告的损伤为神经挫伤,几近失明,已分别构成十级及八级伤残。原告因此起诉司机陈某及其雇主王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被告陈某辩称,被告与另一被告王某是雇佣关系,事发当日,王某派被告去原告单位送煤时发生了意外,车左侧轮胎爆裂的主要原因是轮胎质量次,加上轮胎已断了四五层还继续使用造成的,雇主王某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做出赔偿。被告陈某的雇主、另一被告王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的受伤与被告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对原告已支付的医药费同意赔偿,其他损失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基于本案中被告陈某是在受被告王某雇佣期间为被告王某履行送煤任务过程中发生轮胎爆裂,因此应由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王某未能对其所有车辆及时进行检查及维修,在轮胎已经断裂四层的情况下仍然让司机继续使用,导致汽车轮胎突然爆裂,是造成原告左眼受伤这一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王某应对原告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因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近10万元,精神抚慰金6万元,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37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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