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艳实习生王璐)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日前,我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对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对象,贴息办法及激励机制的建立都作了新规定。
《通知》规定,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复员转业退役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陕西省城镇失业人员证》的失业人员(包括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项目(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均可视为微利项目。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期间不贴息;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陕西省城镇失业人员证》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个人承担50%,展期期间不贴息。对经办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按照当年实际贷款发放额(不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1%予以奖励。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完成当年贷款回收任务达到90%以上的,按照当年贷款回收额的2%予以奖励。此外,各市还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将失业、医疗保险等社保基金帐户,统一开设到经办小额担保贷款积极性高的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