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五月三十日电(王蕊)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三十日受理了一起因保姆擦玻璃时坠楼身亡,亲属状告雇主索赔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二00四年十一月,保姆焦某在雇主刘某家中擦玻璃时坠楼死亡。焦某死亡后,刘某委托朋友积极处理焦某丧葬事宜,并为其支付了二万余元的费用。 此后,焦某的亲属认为焦某的死亡给其亲属精神造成了伤害,故起诉到朝阳区法院称焦某是刘某家的保姆,要求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刘某未对家中没有护栏的南窗采取安全措施,存在一定过错,刘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焦某亲属一次性受到的损失。焦某没有尽到谨慎义务,对其死亡负有过失,鉴于焦某的过失,刘某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因刘某不存在恶意侵权,且事故发生后也在积极地处理焦某的丧葬事宜,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故对于焦某亲属主张的精神损失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刘某赔偿焦某亲属死亡赔偿金十五万余元人民币。
判决后刘某不服,认为其在二00四年九月后其已将焦某辞掉,双方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事发当天,其曾明确告知了焦某不要到外面擦玻璃,且一审判决确定赔偿数额过高,适用法律不当,上诉至二中院,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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