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只要你生产了伪劣食品被吊销卫生许可证,三年内你就别想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记者从昨日出台的《福建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获悉,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该办法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旧证将在2008年6月1日前换发。
该《办法》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条件、资质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规范了申请与发放程序、责任追究等,对维护食品市场和生产经营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进一步强调和明确卫生许可审查的严肃性,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树立诚信意识。
《办法》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办法》还建立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监督检查制度,规定了食品卫生许可证上应载明的事项及填写的要求,确定了统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及编号格式,并对卫生许可证申领、变更、延续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做出原则规定。
为了方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经营单位的卫生情况,《办法》还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取得或吊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录进行公告,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